《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是我国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成果,也是与过去只追究泄密行为不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区别。这里的“任何”两字非常重要,其含义:任何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无论以任何行为方式、无论有无泄密后果、无论情节轻重、无论故意过失、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没有任何例外和借口可以规避法律追究!追究法律责任的最低标准就是行政警告处分。
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行政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法》在“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罪”总罪名下共设定了9项罪名: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非法持有国家绝秘、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泄露绝密级1项(件),机密级2项(件),秘密级3项(件),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向境外泄露国家秘密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或者过失泄露绝密级1项(件),机密级3项(件),秘密级4项以上,即可立案。“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不适用处分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既不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范围的人员。
这类人员有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给予教育、训诫、经济处罚和解聘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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