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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之客户信息
 

在日趋白热化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企业关心的重点问题,在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中有一类客户信息侵权是近年来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侵权案件中最为频繁的商业秘密种类。

据统计,2016-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70%以上涉及客户信息方面的泄密侵权行为。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中能被法律认定的可以保护的客户信息呢?

客户信息,在商业秘密领域中一般是指能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与客户相关联的各类信息。在这一点,与狭义的客户名单所指的由客户名字、电话等信息构成的清单有着明显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企业想要把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需要理解客户信息作为经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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