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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系列之八保密协议的签订
 

一、基本案情

20211216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的举报,称其前业务员袁某某指使其公司在职员工曹某某盗取其公司模具设计图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20211227日,执法人员对袁某某的电脑、移动硬盘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12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54月,袁某某入职台州市甲模具公司,201661日,袁某某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受雇佣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雇佣关系后两年内要遵守保密协议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4月,袁某某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离职,于6月份入职台州市某森模具公司。202166日,袁某某指使在台州市甲模具公司上班的曹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之机拷贝其公司的模具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准备用在台州市某森模具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曹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陆续拷贝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的模具设计图纸等资料。从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明袁某某和曹某某(系夫妻)行为属于他们个人行为。由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对服务器上的模具设计图纸进行了加密,所有模具设计图纸均无法打开查看,袁某某也未实际使用过,尚无违法所得。

二、依法处罚

袁某某和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两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且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规定,202242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袁某某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当事人曹某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和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了专门的保密协议,强化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使追责更有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约定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与保密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更为具体,后者只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相对比较简略。前者可适用于容易接触或关键性岗位的员工,后者对全部员工都可适用。

四、保密协议的签订

一、保密协议的形式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

二、保密协议的内容

(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二)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三)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一个种类,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秘密性是客户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指该客户信息不被大众所知悉的属性,也包含了不易获取的属性;价值性是该客户信息所具有的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在同行业中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管理性是为了防止该客户信息泄露而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需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后才能获得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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