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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

 

 

 

权利人是否对所拥有的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该信息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保密意思的重要表现,也是认定被控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的前提,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可以充分地表明权利人有保密的意思。

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的签订与应用场景可以从以下三个时间节点完成:

1 工入职时候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二为一;另一种是企业与员工就其在职期间的一般工作或者参与特定项目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也就是说企业与员工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保密协议,确定员工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2在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五)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是《公司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竞业禁止又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企业还可以与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

 3离职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启动时间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们可以看到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签订在目的性、有效时限、是否补偿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护措施或者这三者结合使用,目的是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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