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何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简言之,侵害商业秘密罪指的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擅自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因此,企业追究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罪,应满足如下条件:
1、侵害对象:商业秘密,即企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侵害行为:
(1)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2)行为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3)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3、侵害结果:行为侵害行为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4、主观意思: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为其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上可知,若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企业损失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那么企业该如何计算该“重大损失”金额呢?主要有:
1、企业因行为人侵害行为遭受的损失。即企业现有财产和可得利益因行为人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减少丧失,如直接经济损失,订单损失、研发损失等。
2、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最主要的方式。司法实践中,计算权利人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2)行为人的销售收入减去企业的成本;
(3)第三人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4)行为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企业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
(5)行为人因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费用;
(6)行为人生产的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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