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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救济途径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凝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重要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关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系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商业秘密是保障原始创新,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需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商业秘密被侵权时,企业应迅速判断情况、收集证据,积极行动、主动维权,根据涉密情况的特点,可采取民事诉讼、行政程序、刑事控告等手段,通过以下维权途径和方式:

一是当商业秘密侵权情节轻微,且尚未经过法院、公安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

二是若双方达成商业秘密相关仲裁协议,双方可根据协议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经济纠纷仲裁;

三是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就侵犯商业秘密请求赔偿;

四是企业有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寻求行政保护;

 

五是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控告;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停止侵权行为请求;企业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选择维权途径和方式,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当侵权证据比较充分的时候,建议选择先行刑事控告,然后同时进行行政保护、民事诉讼。

二是当侵权证据不充分的时候,建议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再行考虑行政保护或者刑事控告。

三是当侵权证据基本具备的时候,建议首先选择行政保护,再行考虑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控告。

四是权利基础薄弱、侵权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建议首先选择构建切实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梳理拟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确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密点和细目,结合相应制度和流程先行保护商业秘密,再考虑是否进行相应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民事诉讼、刑事控告。

五是如果权利人存在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利竞合、交叉和技术划分困难,必须首先进行技术成果方案分析评价、区别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合理边界、专利技术与操作工艺之间的关系评价、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关系分析,然后再考虑是否进行相应的商业行政保护、民事诉讼、刑事控告。

六是如果权利人的技术成果保护手段主要选择了专利权利,在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时,首先需要进行专利保护范围评价分析,再进行是否可能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论证。必须注意的是,在取得专利之前,一定要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做好相应专利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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