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的、不断运动变化的。这种相对性是由事物存在环境条件的相对变化和事物自身矛盾的相对运动所决定的。国家秘密作为事物的一种形态,同样具有事物矛盾运动相对性的基本特征。国家秘密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国家秘密在存在的时间上、空间上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一是国家秘密事项的存在时间是相对的。国家秘密在时间上的相对性表现在它的保密期限是相对的。任何国家秘密都不是永恒的,都是一定保密期限内的秘密,它的本质特征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着变化,一旦这种变化使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发生质的变化,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发生变化,就会引起国家秘密密级改变或秘密属性的消失。也就是说,一个具体的秘密事项只是一定时期的秘密,在这个时期属于国家秘密,在另一时期则可能不是国家秘密;在这一时期是绝密级国家秘密,在另一个时期则可能变化为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
二是国家秘密事项的存在空间是相对的。国家秘密在空间上的相对性表现在它的知悉范围是相对的。国家秘密不是虚无的,而是具有保密价值的,这种保密价值更多地体现为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家秘密的保密价值只有在人的作用下才能实现。因此,任何国家秘密都不可能对任何人员都保密,它总是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且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随着其价值实现方式变化的需要也在发生不断变化。比如,一项国家秘密技术在研制期间只为极个别研究人员掌握,但随着成果鉴定、试验、推广、应用的逐步展开,其知悉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大。总之,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相对性是由国家秘密保密价值实现的需要决定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三是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相对性的。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告诉我们,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虽然国家安全和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取决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国际利益竞争格局、国家生存和发展环境、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由于人们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内容认识程度的不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实现目标及实施战略的不同、以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所受到威胁的不同,因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内容和侧重点就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变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的范围以及关系程度,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需要及时加以调整。也就是说,某类事项在这一时期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在另一时期就可能会被排除出国家秘密范围;在这一时期属于绝密级范围,在另一时期可能属于机密级或秘密级范围。《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四是国家秘密事项的存在方式是相对性的。国家秘密的存在方式分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存在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存在。有形存在一般指国家秘密是以载体的形式存在,无形存在则特指为人的大脑所摄取的国家秘密信息。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一般为从无形到有形再到无形的循序往复。从最初的无形到有形的形成过程,再到从有形到无形的知悉和实施过程,国家秘密的存在空间或者知悉范围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旦到了密与非密或者不同秘密等级划分的临界点,国家秘密的秘密属性或者密级就会发生质的改变。《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五是国家秘密的相对性决定了定密工作的动态性。国家秘密的相对性使得保守国家秘密的过程具有复杂性,要求定密工作必须适应国家秘密相对性客观变化的需要,经常研究分析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秘密特性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根据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程度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实现定密工作动态化和国家秘密管理动态化。《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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