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工四证”相互关系解读之前,首先纠正一个从2017年10月份以来出现的一个错误提法:军工三证。
“军工三证”的提法是对2017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出台的“两证合一”政策的严重误读误解,而且是咨询辅导机构低层次低水平的误读误解。“两证合一”不是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合为了一个证书,而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审核审查、同时发放证书,证书依旧是两个。
当你耐心地阅读完以下的所有内容后,就恍然大悟了。
下面,我就来详细地解读一下“军工四证”之间的复杂关系。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常也简称国军标证书)
这个证书可以先行取得,也可以在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时与承制资格证书同时取得。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
这个证书与“国军标证书”一样,可以先行取得,不受其它三证制约。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申请取得这个许可证的前提是要先行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分A类和B类,A类意指为军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专门性的,B类意指为军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通用性的,通常也称为“军选民用”或“货架式”产品或服务。
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包含的产品或服务有以下三种情况:
01非涉密的A类产品或服务
“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同时先行取得,不需要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02涉密的A类产品或服务
需要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后,“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以同时取得。
03需要许可的A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和装备(产品)
通常需要先行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申请取得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对申请单位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且尚未取得许可的,装备承制资格受理点也可先受理申请;现场审查整改完成后6个月内申请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可申报其许可项目的资格注册;6个月内未能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再提交其许可项目注册申报。 这是2019版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一种情形。
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取得
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实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要先行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备注: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如TL9000通讯行业、TS16949(GB/T18305)汽车行业、AS9100航空工业和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标准等。上述认证证书,应是由国家注册合格的质量认证机构发放,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中标项目)”,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其它各类证书无关联。首次参与军方投标,在拟签订采购合同前,由军队装备合同监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资格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供应商参加军选民用装备招标中标后,由装备采购部门向合同监管部门提出检查需求,合同监管部门派出检查组,对中标单位进行资格检查,检查合格的单位推荐注册。
2022年9月起,部分试点省(市)委军民融合办根据自身管理模式,按照遴选推荐、组织评审、审批注册、监督管理等流程开展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军工四证”取得过程中相互之间交错复杂的关系,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理清思路,给大家带来帮助,不妥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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