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商军委装备发展部后,国防科工局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01
退出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无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已完成,后续任务已有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方案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符合有关规定。
(三)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会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完成,或后续任务尚无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不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不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02
退出申请办理流程
(一)退出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申请材料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一式2份,同时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退出申请办理流程图